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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国家人才激励政策
来源:中冶集团科技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4日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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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人才激励政策包括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企业自主创新激励分配、企业技术人员政府特殊津贴和企业股权激励七部分内容。
  

  一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中组发〔2012〕12号)
  政策介绍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授予“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
  统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支持经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和相关基金,为“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安排每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支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
  计划由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实施。成立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办,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在有关部门设立评选平台,组织开展相关类别人才的申报和初选。科技部设立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等评选平台;中央宣传部设立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评选平台;教育部设立教学名师评选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评选平台;中央组织部设立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平台。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开展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的申报初选工作。
  申报名额
  1.“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计划支持100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0名左右。
  2.“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计划支持8000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800名左右。
  3.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支持3000名,每批300名左右。
  4.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支持2000名,每批200名。
  5.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计划支持1000名,每批100名左右。
  6.“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计划支持2000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200名左右。
  申报流程

  二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政策依据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11〕538号)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政策介绍
  到2020年,推进计划的主要任务是:
  1.设立科学家工作室。
  2.造就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3.扶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面向科技型企业,每年重点扶持1000名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新创业的优秀创业人才。
  4.建设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500个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5.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园区为依托,建设300个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申请条件
  1.科学家工作室
  (1)科学家工作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研究方向处于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世界科技前沿领域;
  取得了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就,具有发展成为世界级科技大师的潜力;
  能够坚持全职潜心研究;
  坚持科学精神、品德高尚。
  (2)科学家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具体的科研规划、建设方案和部门(地方)支持措施,加强与国家相关人才计划的衔接。
  2.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1)在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2)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要科技项目的经验;
  (3)表现出较强的领军才能、团队组织能力;
  (4)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由有关部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科研基地等限额推荐或知名专家特别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支持。
  3.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1)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
  (2)企业创办不足5年;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5)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限额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支持;
  (6)同等条件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创办人、法人科技特派员的法人代表以及“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入选者优先。
  4.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1)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所从事科研工作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
  (3)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历;
  (4)团队创新业绩突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5)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核心人员相对稳定;
  (6)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科研规划;
  (7)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择优限额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支持。
  5.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1)牵头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园区;
  (2)牵头单位应有丰富的科技资源、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良好的人才培养基础;
  (3)牵头单位建立了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开展国际化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
  (4)牵头单位建立了科教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机制;
  (5)在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方面先行先试,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6)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由部门和地方择优限额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基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经推进计划部际协调小组批准后建设。

  三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政策依据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12号)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政策介绍
  围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12个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重点项目
  1.高级研修项目
  每年举办200期左右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培养1万名左右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竟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2.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
  在12个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9个现代服务业领域,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为主要内容,实施短期培训项目,培养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全国每年培训80万名。
  3.岗位培训项目
  组织开展人才理念更新、知识更新拓展、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实践能力提升、团队合作、技术适应、创新创业等能力提升训练,全国每年培训19万人。
  4.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确定200家左右的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根据工程培养培训任务要求,分期分批推动基地建设。

  四 企业自主创新激励分配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
  政策介绍
  1.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法划清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
  2.企业内部分配应当向研发人员适当倾斜,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并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专门用于对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奖励。
  3.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增资扩股或者创设新企业的过程中,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4.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对关键研发人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
  5.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或者增资扩股过程中,可以对关键研发人员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
  6.企业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至第六条实行激励分配制度的,应当拟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股东会或履行股东职能的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后,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
  7.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的相关财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

  五 企业技术人员政府特殊津贴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
  政策介绍
  1.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申请条件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5年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2.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选拔办法
  1.人事部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组织实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3.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平衡,报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核定并进行公示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
  5.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六 企业股权激励
  1.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政策依据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
  政策介绍
  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申请条件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企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
  政策依据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
  政策介绍
  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
  申请条件
  (1)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②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 
  ③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
  ④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⑤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2)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①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②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中央科研设计企业中长期激励
  政策依据

  《关于〈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
  政策介绍
  激励方式包括绩效奖励、技术奖励(分成)等非股权激励方式,以及知识产权折价入股、折价出售股权(股份)、奖励股权(股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申请条件
  (1)产权清晰,主业突出,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明确,技术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明显;
  (2)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岗位职责清晰,基础管理制度完善,劳动用工、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符合市场竞争要求,人工成本(职工薪酬)管理规范,不再单独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
  (3)企业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连续3年经营业绩增长显著(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达C级及以上),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5)实施奖励股权(股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为股权激励的科研设计企业应是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的公司制企业。
  (6)以企业近3年净资产增值额实施中长期激励的科研设计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且实施中长期激励时上年经济增加值(EVA)为正值、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4.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
  政策介绍
  在公正、公平的条件下,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持有较大比重的股份。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原则上不再新设职工集体股。由于历史原因已经设立的,要规范和完善管理办法。现有集体股可用于以后加入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也可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购买,其余部分吸引其他资本认购。
  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可对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执行。
  申请条件
  (1)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2)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
  (3)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 以上。
  (4)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5)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6)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7)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8)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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