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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国家研发机构支持政策
来源:中冶集团科技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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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简介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实验室依托单位主要以中科院各研究所、部属高校、重点大学为主体;另有建在企业(中央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利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政策依据
  《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
  政策介绍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等。
  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应优先委托有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承担。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申请条件
  1.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
  2.依托单位的科技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能够为企业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
  3.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或本行业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4.企业实验室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500万元以上。
  5.企业实验室应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具有良好的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与业绩。
  6.企业实验室应建立创新、灵活的运行机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申报流程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采取定向委托和主管部门推荐、择优立项相结合的方式推进。

  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简介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于科技实力雄厚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行业公益性服务,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技术研究开发平台。
  科技部是主管部门,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简称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政策依据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3〕60号)
  申报条件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2.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3.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4.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匹配。
  5.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6.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申报流程
  科技部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1.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
  2.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科委有关综合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国家科委主管主任审定。
  3.根据国家科委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4.国家科委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5.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国家科委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6.国家科委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三、国家工程实验室
  简介

  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54号令)
  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2.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4.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申报流程

  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简介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3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申报条件
  国家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1.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2.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3.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4.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5.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6.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7.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两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8.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申报流程

  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简介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政策依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发改委第53号令)
  认定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7.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申报流程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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